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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
 点击数:878次 添加时间:2020-3-18 [打印] [返回] [收藏]

      《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》是我国从危险废物处理过程中环境污染防治的需要出发制定的标准,规定了危险废物焚烧设施场所的选址原则、焚烧基本技术性能指标、焚烧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允许排放限值、焚烧残余物的处置原则和相应的环境监测等。

范围编辑
      本标准从危险废物处理过程中环境污染防治的需要出发,规定了危险废物焚烧设施场所的选址原则、焚烧基本技术性能指标、焚烧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允许排放限值、焚烧残余物的处置原则和相应的环境监测等。
      本标准适用于除易爆和具有放射性以外的危险废物焚烧设施的设计、环境影响评价、竣工验收以及运行过程中的污染控制管理。
技术要求
焚烧厂选址原则
      各类焚烧厂不允许建设在GHZB1中规定的地表水环境质量一类、二类功能区和GB3095中规定的环境空气质量一类功能区,即自然保护区、风景名胜区和其他需要特殊保护地区。集中式危险废物焚烧厂不允许建设在人口密集的居住区、商业区和文化区。
      各类焚烧厂不允许建设在居民区主导风向的上风向地区。
焚烧物的要求
      除易爆和具有放射性以外的危险废物均可进行焚烧。









摘自百度文库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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